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驻区各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重大行政规范决策程序工作指引》和《赣州市赣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引》已经2022年4月28日区政府第二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赣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2.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2.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对本条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决策的启动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
(一)区政府办于每年1月向各乡镇、部门(单位)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及时将《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部门(单位)论证报告等材料呈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责任单位:各乡镇、部门(单位))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或者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区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或者区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填写《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论证单位需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论证报告。
2.各乡镇、部门(单位)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由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乡镇、部门(单位)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乡镇、部门(单位)及时填写并将《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及论证报告移送区政府办。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填写《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并交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论证单位需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论证报告。
(二)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区政府办根据决策建议审签情况、决策启动情况,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指导各乡镇、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包含决策事项名称、主要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法律政策依据、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区发改委等单位应当协助区政府办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区政府办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拟订后,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拟订决策草案(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主要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二)公众参与(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据此完善决策草案。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征求公众意见。承办单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征求其他相关主体的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相关团体和组织的意见。
举行听证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三)专家论证(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应当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专业机构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
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四)风险评估(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生态环境风险、财政金融风险及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五)合法性审核(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前,应分别经过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承办单位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由内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单位法律顾问对决策草案出具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括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履行法定程序说明)、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补送时间不计入合法审查期限。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
区司法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承办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向社会公布。
1.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6)合法性审查意见;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2.决策公布
决策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办应当协调承办单位自作出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四、决策调整和后评估(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1.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主要承办部门。
2.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决策实施以后每年至少组织1次,决策实施期限不满1年的,由决策主要承办部门根据决策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后评估周期。
3.评估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4.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
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区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决策工作资料的归档(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完整归档,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涉及的决策工作资料档案报区政府办备查。
六、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赣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部门(单位)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指引执行。
(三)各乡镇、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分别报送至区政府办和区司法局。
附件:1.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
2.赣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
附件1
赣县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
决策事项内容 |
意见的来由 |
论证研究单位 |
论证意见(论证报告附后) |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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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启动 决策程序 |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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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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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来由有5种:1.贯彻落实有关决议、决定;2.区政府领导提出建议;3.乡镇或部门(单位)提出建议;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
附件2
赣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流程图
开展调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拟定决策草案
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承 办 单 位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 专家认证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 风险评估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决策方案
有较大分歧的 举行听证会
吸纳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本单位法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
区 司 法 局 开展合法性审核(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 政 府 办 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题集体讨论决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 政 府 办 通过区政府网站等途径公示决策事项
(作出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
赣州市赣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的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本指引所称的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
(三)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内容
(一)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文件:
1.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2.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3.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不得重复制定与上级文件内容基本相同的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
3.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6.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制定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一)调研论证(责任单位:文件起草单位)
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二)征求意见(责任单位:文件起草单位)
1.征求公众意见。起草文件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在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
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以及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文件文本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求特定群体意见。文件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3.征求单位意见。文件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意见。其他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合法性审核(责任单位:文件起草单位和区司法局)
1.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履行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由内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单位法律顾问对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将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单位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汇总意见及采纳情况、评估论证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
2.区司法局应当对文件送审稿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材料不齐的,应按区司法局要求补报相关材料,材料补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3.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文件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合法性审核机构反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政府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审议决定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和文件起草单位)
1.起草部门报请区政府审议的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报请制定的请示,文件草案,文件的起草说明,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或者本市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以下统称“制定依据”),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其他有关材料。
2.经政府办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报请政府领导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办应当将其退回起草部门补充相关程序或者材料。
3.经审议通过的文件应当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对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4.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文件执行的除外。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载明有效期的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
5.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制定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完整地将履行制定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等及时归档。
四、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清理
(一)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区政府办负责协调起草单位准备材料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上旬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区政府的文件目录。
文件报送备案,起草单位负责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呈报表》、《备案报告》、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备案报告》应当载明文件经有关会议审议的情况、公布情况等内容,分向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两种格式各五份,其他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上述材料由起草单位负责送区政府办排版印发后交由区司法局转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对文件的动态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应当及时报区政府修改或者废止。
文件的全面清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文件的专项清理,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清理。
区政府的文件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起草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区政府办督促文件的清理责任单位将清理结果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于清理完成后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中的“文件”专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指引未做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本指引中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由相关单位代为起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乡镇和部门以自己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应于文件印发或清理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区政府报送备案。
(三)各乡镇和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司法局提交本年度《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表》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总结。
附件:1.《赣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流程图》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呈报表》
3.《备案报告》电子报备格式标准及示例
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表》
附件1
《赣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备案流程图》
调研论证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 专家论证
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 风险评估
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 公平竞争审查
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15日)
起草单位 征求意见 征求特定群体意见
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吸纳意见,完善文稿
本单位法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
区司法局 开展合法性审核(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
列入区政府议题审议通过
区政府办
通过区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后实施 (公布起30日后)
起草单位
区政府办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呈报表
备字〔 〕 号
文件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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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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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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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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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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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会议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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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此件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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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此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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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备案报告》电子报备格式标准及示例
备案报告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报备机关向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正式行文;报备机关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正式行文。备案报告包括报备机关标志、备案文号、标题、备案机关、正文、报备机关、报备日期等内容。
一、备案报告的格式标准
1.页边与版心尺寸。页边距: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mm,下白边为35mm,公文用纸左右白边各为27mm。段落:对齐方式,两端对齐;大纲级别,正文文本;缩进,左右0字符;间距:段前、段后0行,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8磅,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2.报备机关标志(即版头):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用宋体字,加粗,颜色为红色,报备机关用全称。
3.备案文号:用3号仿宋_GB2312,居中排布,编排在报备机关标志下空3号宋字体二行位置。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用省市(县、区)简称+府备文/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4.红色分隔线:备案文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5.标题:用2号宋体加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3号宋字体二行位置,居中,标题统一称为“备案报告”,每两字之间空一个字。
6.备案机关:用3号仿宋体_GB2312,编排于标题下空3号字体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备案机关名称请用全称“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标全角冒号。
7.正文:用3号仿宋_GB2312,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编排于备案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8.报备机关:用3号仿宋_GB2312,在正文下空3号宋字体两行位置。行文时,在报备日期之上、以报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报备机关署名。
9.报备日期:用3号仿宋_GB2312。右空3号仿宋_GB2312四字编排,位于报备机关署名之下,用阿拉伯数字完整写出年、月、日。
二、示例(见下页)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府备文〔〕号 总第 号
备 案 报 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州市赣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件名称)已由×××××××(制定机关名称)于××××年×月×日公布(或印发),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备案。
附件:
×××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乡镇/部门
××备文〔〕号 总第 号
备 案 报 告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已由×××××××(制定机关名称)于××××年×月×日公布(或印发),自××××年×月×日起施行。现将文件正式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并报送备案。
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4
×××乡镇/部门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表
文件名 |
工作事项 |
时间 |
是否备案及备案机关 |
是否公开及公开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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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作事项”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印发”、“清理”三项中选填其一;2.“时间”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或清理的时间;3.“备案机关”分别为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乡镇或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公开形式”指具体的公开途径。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群众团体。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