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乡镇、城市社区信息公开目录 > 大埠乡 > 政策文件

大埠乡圩镇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量:

大埠乡圩镇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圩镇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提升圩镇品位,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居民素质,实现街道卫生整洁、秩序良好、环境舒适的目标。现结合大埠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圩镇管理其职能包括街道秩序、圩镇面貌、市场摊位、环境卫生、圩镇绿化、广告设置和公共设施、街道清扫、垃圾清运、街道保洁、配套费、占道费、摊位费、卫生费的收取等职能。

二、圩镇面貌和秩序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范围内开展各类商贸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必须服从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环卫等有关部门的管理,按规定标准交纳规费方可开展有关活动。

1、严禁乱摆摊点、各店业主应遵守以店面屋檐和滴水为界,不得越界乱摆、圩日临时摊位不得超出规划线,店面外不准搭棚,不得影响圩镇面貌

2、严禁占道经营、加工、堆放物品,严禁在市场街道新开设废品收购、钢材、加工、维修、餐饮等店面,任何行业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批准后方可开设,否则劝阻停业。

3、严禁商户霸占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厉打击商户私自收取临时摊位费的行为。

4、圩镇的面貌、经营秩序、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有序停放,由执法中心、居委会、职能部门综合管理,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常态化综合整治。日常管理由城管队负责。

第四条,1、凡在圩镇范围内建房必须按程序向自然资源所申报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圩镇建设配套设施费和卫生服务费。

2、对未批先建、未按规定建房的,乡自然资源所执法中心、居委会等部门下发停建通知书,政府有权依法按程序组织强制拆除。供水、供电、移动、电信不得向违建户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对私搭乱拉水电供应线路强制拆除。

第五条,1、在圩镇规划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在建工程不得将其材料占道堆放,建筑垃圾严禁出街,必须在室内清运上车运走,确无处可堆放的必须经城管队核实,交纳占道费并限期清运,打包上车,以免散落在街道。

2、严禁乱挖和损坏街道、人行道等设施,确因所需,需经城管队实地察看报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照省、市挖掘工程补偿标准收取挖掘费和押金,限期完成,恢复原貌。由城管队督查验收,符合要求退还押金。

第六条,凡在圩镇建房立面粉刷,要求统一颜色统一层高度,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店铺统一招牌规格、统一招牌高度,严禁招牌占道占边现象,做到规范统一。

第七条,凡在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按程序向城管队申报批准,经城管队实地查看后,报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不符合要求和未经允许的各类广告招牌由城管队依法强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业主负责。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

条,卫生保洁上级同意安排负责环卫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城管督查、专人负责、包干到人、责任自负的原则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建立考评细则。

条,各单位、居民、个体经营、农贸市场临时摊主必须实行门前三包(即包秩序、包卫生、包整洁)的卫生责任制,做好垃圾分类,对不可回收的垃圾实行桶装、袋装、打包直接投放到垃圾箱内

条,圩镇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居住户、暂住户、单位、个体经营户各类摊点等行业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一般商户60元/年、饮食店100元/年,以后如要调整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报乡政府研究并召开听证会决定)。

十一条,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引导居民自觉遵守《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提高居民素质,增强爱护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的良好习惯,主动介入社区内的各类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倡导大埠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开展争做文明居民活动,主动履行社区自治职能。

第十条,保洁公司必须履行保洁职责,负有服从领导、接受监督、应急处理,对圩镇范围内的卫生负主要责任。实行每日早上7:00开始清扫,保持街道干净。巡逻车每天下午收集清运垃圾(下午4:00—6:00时,随季节变换),严禁将清扫的垃圾向河边及其它地方倾倒。

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未经城管环卫允许乱倒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还要按垃圾实际需要的处理经费收取垃圾处理费。

四、动态秩序管理

第十条,新开设从事废品收购、汽车维修、洗车、铝合金加工等有损环境秩序的经营户,一律引导到圩镇周边开设。

第十条,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街道内乱停乱放,造成市场拥挤和安全隐患,对违规乱停放的车辆通过劝退无效者,将通过交警依法处理。

第十条,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的地段必须停放在人行道边线内,统一方向,禁止违规摆放,做到摆放有序,规范整齐。

第十条,各类加工、音响、带有噪音的行业,必须做好隔音处理,无法隔音的正当行业,必须遵守上下班晚上休息的停业要求,以免影响周边居住环境。

五、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十条,城管队重点对圩镇规划区进行常态化巡查、积极参与全的土地管理工作,村委会村内违规建房实行属地报告制度,配合规划土管参与执法,对违法强占建房行为由政府组织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强制拆除以政府行为组织力量统一行动,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十九条,有下列违规违章行为,由执法中心、居委会责令限期纠正,除已采取补救措施外依法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在圩镇建筑物上的任何地方乱涂乱画、乱设置广告,未经同意者每次罚款50—100元。

2、不按规定随地乱倒垃圾、污水,乱堆乱放物品每次罚款5—50元。

3、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散落在街道,造成不卫生和污染街道的行为除及时清理外,每次处罚款100—500元。

4、不按规定乱停放车辆(含摩托车)影响通行劝阻无效者,对其行为处罚50元—100元。

5、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私自放养家禽者每只罚款15—30元,室内圈养不影响邻居生活环境的除外。不得在街道两旁、广州等公共区域晾晒衣物、被子等物品

6、经营摊主占道越界劝阻无效者,扣留所有违规物品并处罚款50—100元,交清罚款,领回扣留物品。

7、损坏路灯、路标、宣传牌、警示牌、花坛、树木、水沟等公共设施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处100—200元的罚款。

8、对辱骂、威协、殴打执法人员、环卫工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处罚,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及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