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任务:
1、做好矛盾纠纷排查;2、做好矛盾纠纷调解;3、做好矛盾纠纷预警;4、做好信访矛盾化解;5、做好法治宣传教育。
二、受理纠纷范围: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三、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5、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当事人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当事人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4、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七、调解流程
八、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