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补贴名称 |
补贴依据 |
补贴对象 |
申请条件 |
补贴内容和标准 |
补贴方式 |
建设补贴 |
《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
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4000元。 |
由机构向所在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财政部门联合验收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机构账户 |
运营补贴 |
根据实际收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 |
咨询电话:0797-4430862
咨询地址:赣县区灌婴路1号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