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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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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事项编号:360721-000201036000-XK-003-02

申请条件

1、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在城市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规划设计效果图。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法人、个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办理地点:赣州市赣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一站式集成综合受理窗口(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厅二楼)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材料,领取表格并填好)现场勘察审批缴费办证。

申请材料(批文验原件,留复印件且需加盖单位公章。)

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窗口复印)。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占道的理由、数量、时间、地点等;

2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须提交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和规划红线图;

3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窗口复印)或通过赣服通查询,委托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4因重大庆典活动或展销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提交场地位置图、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

(二)临时开挖城市道路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开挖的理由、地点、时间等;

2因工程建设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含开通道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及施工方案,地下管线施工穿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有县人民政府的批文;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三)在城市城市道路和桥梁上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的理由、地点、时间等;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②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③道路挖掘工程现场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A、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栏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等

B、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C、施工区域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D、现场卫生及安全保护措施

E、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3、依附于桥梁架设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④安全评估报告;

⑤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⑥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⑦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31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令)、《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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