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区江口镇“安静生产期”制度
1、 每月1—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25日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许可到企业检查时间;
2、 全镇所有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均执行“安静生产期”制度;
3、 “安静生产期”内,除刑事案件、突发事件外,任何单位、部门未经镇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4、 在“安静生产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到企业检查的,必须报镇政府办公室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镇政府办公室向申请检查的单位、部门填发《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持证方可到企业检查。上级部门指定到企业检查时,有关单位也要提交到镇政府办公室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
5、 在许可检查时间内到企业检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要尽量缩短检查时间,减少检查次数,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到企业进行收费时,必须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下正规票据,按标准收费,按规定程序执法。
六、在许可检查时间内到企业检查、收费时,必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借检查、收费之机“吃、拿、卡、要”,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