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情况说明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原江西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122号)的规定,经审核,2021年1月1日-2021年11月30日,我区辖区内没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黑名单”。
赣州市赣县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